第一條 爲了貫徹實施《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爲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福建省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頒發的《福建省見義勇爲人員表彰獎勵暫行辦法》,依法表彰獎勵見義勇爲人員,根據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表彰獎勵見義勇爲先進個人(羣體)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精神鼓勵、物質獎勵和提供社會保障相結合。
第三條 對見義勇爲先進個人(羣體)的表彰應根據事蹟,分別給予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
“見義勇爲模範(羣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爲英雄(羣體)”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第四條 見義勇爲先進個人(羣體)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關部門給予嘉獎並頒發獎金:
(一)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或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作出貢獻的;
(二)爲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主動搶險、救災、救人,作出貢獻的。
第五條 見義勇爲先進個人(羣體)中思想作風好、品德高尚且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爲模範(羣體)”榮譽稱號:
(一)不顧個人安危,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或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作出重大貢獻的;
(二)爲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奮不顧身搶險、救災、救人,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在見義勇爲中英勇犧牲或者嚴重傷殘,事蹟突出、影響重大、值得作爲榜樣學習的。
第六條 見義勇爲先進個人(羣體)中思想作風好、品德高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爲英雄(羣體)”榮譽稱號:
(一)在見義勇爲中壯烈犧牲或者嚴重傷殘,情節特別感人,事蹟特別突出的;
(二)在與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或搶險、救災、救人中表現特別勇敢,貢獻特別突出的。
第七條 對見義勇爲先進個人(羣體)給予嘉獎的,由縣級以上見義勇爲基金會(工作協會)申報,同級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審批。
第八條 授予“見義勇爲模範(羣體)”榮譽稱號的,由縣級以上見義勇爲基金會(工作協會)申報,經同級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審覈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授予“見義勇爲英雄(羣體)”榮譽稱號的,經市人民政府提請省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審覈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各縣(市、區)應及時對見義勇爲人員進行表彰獎勵,並逐級向上推薦表彰獎勵對象。
市、縣級表彰獎勵的情況,應分別在市、縣級媒體上公示。
第十一條 各縣(區)注重平時形式靈活多樣的表彰獎勵,發現一起表彰一起;有條件的地方,也可採用定期或不定期形式進行集中表彰。
各縣(區)應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確定縣(區)級表彰對象,並將事蹟突出的見義勇爲先進個人(羣體)推薦爲市級表彰的人選。
市級表彰會每年第四季度召開,並將事蹟特別突出的見義勇爲先進個人(羣體)推薦爲全省表彰人選。
第十二條 表彰獎勵的獎金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授予“市見義勇爲模範(羣體)”榮譽稱號的,每人頒發獎勵金5萬元;給予嘉獎的,根據其表現和貢獻,分三等進行獎勵:一等每人獎3萬元;二等每人獎2萬元;三等每人獎1萬元。
(二)被縣(區)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頒發不低於5000元的獎勵金。
第十三條 見義勇爲先進個人(羣體)獎勵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每年財政預算安排的見義勇爲專項經費中開支。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爲榮譽稱號或者相關利益的,由原授予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所獲獎勵及其他相關利益,並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